问题 | 行政法规范(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 |
释义 | 产品质量监督有专门部门或有关部门是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消保组织的监督等,国家监督(主要是质量监督的专门机关)的方式主要是抽查,应当将抽查活动制度化。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反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履行职权,应否处罚由谁处罚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使得该监督方式的实效或贯彻令人担忧。 网友提问:行政法规范(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存在的问题 律师解答:产品质量监督有专门部门或有关部门是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消保组织的监督等,国家监督(主要是质量监督的专门机关)的方式主要是抽查,应当将抽查活动制度化。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反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履行职权,应否处罚由谁处罚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使得该监督方式的实效或贯彻令人担忧。 相关法律知识:该部分由行政管理规范、行政监督规范及行政处罚规范组成。这部分给人的感觉是管理规范较多,而监督规范特别是措施规范不够,并且缺乏相应的对于监督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从而有使监督不张、影响其效力之弊。对此,本人具体谈三点: (一)按该法,产品质量监督有专门部门或有关部门是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消保组织的监督等,国家监督(主要是质量监督的专门机关)的方式主要是抽查,应当将抽查活动制度化。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反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履行职权,应否处罚由谁处罚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使得该监督方式的实效或贯彻令人担忧。 (二)消费者的监督主要是向有关部门申诉,特别是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如果申诉后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拖延,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三)消保组织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建议权。在消保组织建议后,为了使建议权起到实际的作用,被建议单位有无义务将其处理情况通知消保组织,以使消保组织更好地起到产品质量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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