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调解书可以反悔。 仲裁调解的相关规定如下: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申请裁决,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