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不同情况是不同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直接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离婚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没办结婚证该怎么样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 二、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和联系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没有结婚证想要离婚要什么手续 没有结婚证去离婚的方法: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果双方补办结婚证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方式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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