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但无共同生活或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时可以。当地没有此风俗则无需给付礼金。男女交往间所为的财物需视具体情况由法院处理。若彩礼为完全自愿给付则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不能要求返还。一般离婚时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礼金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存在,而“彩礼”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则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离婚的也不能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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