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诫勉谈话6个月影响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法律依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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