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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索赔婚前个人财产贬值费合法吗
释义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司法实践中,鲜见当事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法律对此已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吴某要求原告章某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章某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相关案例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婚前财产贬值费。
    章女士与吴先生都已年过六旬,5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章女士诉称:结婚以后,丈夫吴某暴虐的性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主持调解时,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章女士赔偿。经过协商,章女士自愿拿出16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吴先生要求章女士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章女士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一、婚前财产认定时应注意的地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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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