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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以离职补偿
释义
    以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辞职可立即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提前通知30天不需批准,无经济补偿;立即解除合同,需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非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扣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分析
    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辞职,可以立刻走,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就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拓展延伸
    加班费被拒付,合法维权途径
    当加班费被拒付时,作为员工,您有合法的维权途径可选择。首先,您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明确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并要求支付未付的加班费。如果雇主仍然拒绝支付,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文件。此外,您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在维权过程中,请保留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薪资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请记住,合法维权是您的权利,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您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辞职,您有权立即离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遇到加班费被拒付的情况,您可以采取合法维权途径,如与雇主沟通、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甚至寻求法律援助。请保留相关证据,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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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