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依法将房屋拆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补偿给房屋所有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予以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筑批准文件,新房已竣工的,对新房进行补偿,对应拆未拆的旧房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