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于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如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所需标准的房屋,则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办理。 债务人。 上下不动也可以? 只需满足下列条件: 1.扶养人是老年人的,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住房; 2.抚养人为子女的,除了被执行人以外,还有其他可以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二、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给他人,使该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仍在执行。 三、申请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那怎样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三.实施独居住房应遵守的原则。 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居所,在实施“独居”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穷尽执行措施的其他原则。通常来说,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不适合对其“独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申请者优先申请的原则。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应当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优先处理临时住房的原则。对无住所的被执行人,在对其“独居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之前,宜先先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