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依法维权、公正高效 |
释义 |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前需进行调解;回避原则,有法定回避情况可自动或申请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庭为三名或以上单数组成;一次裁决原则,裁决为最终,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及适用范围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争议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所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等。公平原则要求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确保雇主与员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合法性原则要求争议解决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平等原则强调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不得歧视任何一方,保护原则则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解决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劳动条件争议等各种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这些原则和适用范围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结语 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公平、合法性、平等和保护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争议解决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和劳动条件争议等。这些原则和适用范围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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