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监察大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负责处理执法单位提请行政处罚的案件。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局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局里面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进行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的职责和作用有何不同?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职责和作用上有明显的区别。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他们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第三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他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劳动监察大队注重预防和监督,而劳动仲裁机构则侧重于争议解决和裁决。 结语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职责和作用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主要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后者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第三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两者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