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的执行方式如下: (1)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的,其车辆只能由其本人进行处分; (2)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汽车进行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然后对车辆进行司法拍卖。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处置。拍卖过程中,拍卖成交则所得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如两次拍卖均流拍,法院将启动变卖程序。如果车辆下落不明,法院则会穷尽调查措施寻找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也可积极提供线索。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该车辆下落且不能实际控制时则暂时无法处置。 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 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