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社会生活当中的污染是方方面面的,除了比较常见的生态污染之外,还有噪音污染,另外就是民众不太熟悉的,在建筑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污染,不同的环境污染案件,对情节轻重的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一、责令整改期限一般为多少天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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