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名创优品上班,现在想要离职,店长不同意,我想自主离职,但是店长说要扣一个月工资 |
释义 | 劳动者应按法规获得工资,离职时用人单位需开具离职证明并结清工资。若工作交接未完成造成损失,劳动者需赔偿,但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全部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如无充足理由证明交接工作不佳,劳动者可要求限期支付克扣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77条,劳动者可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可要求处理或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1-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2-劳动者依法提起申请的离职,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日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3-劳动者如果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扣除全部工资违法;4-发生争议了,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理由证明劳动者交接工作没做好,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克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就业困境:名创优品员工遇到离职难题,店长要求扣除工资 在名创优品工作的员工面临着一场就业困境。他们希望离职,但是店长却不同意,要求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希望能够自主离职,但是店长的要求给他们带来了困扰。这个问题凸显了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店长对员工权益的处理方式。员工需要在权益保护和职业发展之间做出权衡,并寻找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一困境。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对于劳动法和雇佣关系的关注,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合理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同时,劳动者应承担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并按比例赔偿。在离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名创优品员工面临的就业困境,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法和雇佣关系的关注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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