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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分配不合理后果
释义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债务的情况十分常见也较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借债时,有的是由夫妻共同出面借债,更多的是夫妻一方单独出面借债。借回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债务人的配偶是否也分享了该债务利益,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晓也难以控制,一旦发生纠纷,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将使其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并最终承担败诉的风险。出于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而将证明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这也许是考虑到债权人相对于债务人夫妻而言是外人,其不太可能明了夫妻间的约定以及借款的去向,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无疑加重了举债方配偶的举证困难,如果举债方配偶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没有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甚至连债务的发生都不知晓,却要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举债方配偶显然不公平,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但新的规定之初衷是防止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将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对方个人财产来偿还或者防止恶意举债损害配偶权益。然而既然夫妻一方有意为此,其必然不会让配偶知晓该债务的具体情况,相对方举证的难度极大。其要免除责任须证明:
    1、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2、债权人明知。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是债权人明知,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结果,因为能让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证据几乎全部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掌控,即使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只要债权人坚称不知情,作为连债务发生都不知晓的债务人配偶要想证明债权人明知几乎不可能。并且这种举证一般需要债务人的配合,因为一方举债时往往具有隐蔽性,恶意举债时更不会让对方知晓,而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债务人配合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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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