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众筹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活动? |
释义 | 消费众筹是一种安全的众筹模式,只有虚假回报众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未经批准、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以合法形式掩盖实质。 法律分析 正常来讲,消费众筹不属于非法集资。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什么是消费众筹 消费众筹就是产品众筹。也叫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消费众筹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众筹类型,主要为实体店铺、产品、消费基金等实物产品筹集研发和生产资金,为品牌的宣传吸引客流,为这些产品投资的用户成为支持者,他们获得的回报一般就是产品本身。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结语 消费众筹作为一种预售团购模式,如果规范运作并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可以避免触犯非法集资红线。消费众筹是一种受欢迎的众筹类型,为实体店铺、产品、消费基金等筹集研发和生产资金,吸引客流和品牌宣传。然而,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并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实质的行为。因此,在消费众筹中,严格遵守法规和规范操作至关重要,以确保该模式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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