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