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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处罚
    刑讯逼供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讯逼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为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造成冤、假、错案、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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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