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构成诈骗罪审理报告怎么写 |
释义 | 不构成诈骗罪审理报告怎么写 关于王××诈骗一案的审理报告 (19××)×刑初字第1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诈骗一案,由××区人民检察院于19××年4月20日以××检刑诉字(19××)第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冯××、刘××参加评议,于199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区××镇××村,19××年2月18日因诈骗被逮捕,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简历:自10岁上学,一年后退学务农至被逮捕。 家庭状况:父亲王×忠,56岁;母亲李××,52岁,均为农民。 三、案件侦破情况19××年9月21日上午,××镇××村农民朱××、李××到××派出所报称,19××年9月5日中午,××村一名叫王老五的骗走二人各一头猪,一直没给钱。接报案后,立即传唤了王××,经审查,王××供认了骗猪的事实,并交待了诈骗轻骑和猪的犯罪事实。 四、指控和辩解的主要内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19××年6月至9月间以借车骑和收生猪为由,在×镇×××村、××镇××村、××乡××村等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地诈骗五起,骗取生猪三头,嘉陵本-田轻骑车二辆,建设50型轻便车一辆,折款6500余元。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五、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经审理查明: ①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到×××影剧院胡同内碰到×××乡××村李××骑轻骑车在卖杏。被告人说:“我买你80元钱的杏,骑你的车拿钱去”,王将车骑回家中,将杏送给别人,后将轻骑骑到××庄卖菜时让别人偷走了。该车系嘉陵本-田轻骑车,19××年5月份李××买的,被骗时八成新,价值1440元。 ②19××年9月5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到××镇××村在街上碰到村民朱××并说:“我是张××的孙子,来收猪的,如果张××当天晚上送不了钱来,第二天早上送钱来。”朱××同意将猪卖给王××。朱的邻居李××听说有来买猪的,就到了朱××家将王××叫到家中看了一下自己的猪,定好价每斤180元,猪重1655斤,王说给李××298元钱。朱××的猪重260斤,每斤180元,计468元钱,并说第二天送钱来。王××将猪赶回卖给了本村马××,作价555元,当时马××给了王××200元,10多天以后,王××之父王×忠又收到马××350元。被告人将款买衣服穿了。 ③1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王××租本镇××村李××三轮车到×镇×××村对村民王××谎称姓吴,来收猪的,当时没带钱,过两天再给钱。该猪系黑色母猪,200斤重,定价每斤175元,共350元。王××将猪卖给本村张××,张给王334元钱,钱吃喝挥霍。 ④19××年9月13日下午5时左右,王××到××乡××村陈××的饭店对陈说,我包了个车想在这里停车,我一路将钱花完了,去虎门要钱去,骑你的轻骑。陈××到山坡地里将儿子曹××叫回家,曹骑建设50车将王××送到王×家,到了村里后,王让曹在街上等着,说我骑你的车找人去,曹将轻骑给了王××,王骑车回到西营,后将车卖给了××市郊区××乡口港村李××,卖了350元钱,吃喝了。 ⑤19××年9月28日下午4点来钟,王××到了××市郊区××乡口港村对于××说:“我骑你的轻骑车买东西(于与王以前认识),王将车骑走放在了××镇××峪村范××家。被告人王××自19××年5月至19××年9月间作案五起,骗取财物折款6500余元。 认定王××犯罪的主要证据:李××证实,被骗嘉陵—本-田轻骑的经过(预审卷29页)。王××证实被骗黑色母猪一头(见预审卷第52页)。张××证实,买过王××的一头黑色母猪,付给王344元钱(见预审卷8页)。朱××、李××证实各卖给过王××一头猪,王说第二天给钱一直没给(见预审卷36~40页)。马××证实买过王××二头猪,暂时付给他200元钱,后又付给王××之父王××350元,共给他550元(见预审卷第89页)。曹××证实,王××说到王×家去,我骑建设50送王到了王×家,到了村里他让我去街上等着,王××去找人,过了一会儿,他说找的人去坡里干活了,骑我车去找,我将车给他后一直等了3个小时,王××也没回来,将我的车骗走了(见预审卷第51页)。李××证实,王××曾卖给过我一辆建设50车,给王××350元钱(见预审卷第9页)。于××证实,王××说借我车去买东西,结果将我的一辆嘉陵本-田轻骑车骑走了(见预审卷第45页)。被告人王××归案后对所犯罪行始终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主审人意见: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4条第3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0条规定,收录机1台、音箱1个予以追缴。 合议庭评议意见:同意办案人意见(全体合议庭成员署名) 主审人:孙×× 19××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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