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 二、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 议决规则是: 1、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的多数或绝对多数是可决的; 2、以人数和债权双重多数为标准; 3、大部分参加会议的人都同意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