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而试用期、培训等条款则是补充或者选择性条款,不一定要约定在合同内。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六种不合法的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者合同期限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以一年一个月为原则)。 一、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合法 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需要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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