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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能否冻结法定代表人的账户?
释义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有一种可能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这种可能是: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公司法人代表写的欠条属于公司债务吗?
    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写的欠条,属于个人债务。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写的欠条,属于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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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