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以专利权出资,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出资证明书的,可以对公司享有权利。对公司的财产享有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 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企业占有和使用。 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企业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