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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 对若干观点的商榷 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都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来讨论。大多数学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持肯定的态度,归纳起来,其主要理由有: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早已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理由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实践中许多犯罪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物质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仅允许对物质损失提起诉讼而不允许对精神损害提起,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对犯罪判处刑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尚可以请求赔偿,而对违法性和危害性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却不能赔偿,这违背基本的法理和立法逻辑。也有学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持否定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有:附带民事诉讼是以犯罪行为存在为前提的,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其本身就是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好的精神抚慰;精神损害的复杂性决定了审查认定的困难性,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将大大降低审判的效率,违背该制度的设置目的;我国目前经济不够发达,许多犯罪分子缺乏偿付能力,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将造成判决执行的困难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肯定说”所列举之各项理由来说,还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目的追求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不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否定说”的观点颇值得商榷:首先,即便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对受害人最好的精神抚慰,也没有理由剥夺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民事权利,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不能代替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其次,“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对受害人最好的精神抚慰”多数情况下是一个掩耳盗铃式的假命题,不能排除:获得精神抚慰金会是许多受害人的现实选择;再次,精神损害的复杂性可能大大降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效率这一理由也难以成立,因为《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后,犯罪分子缺乏偿付能力导致判决执行的困难不应成为否定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的理由,否则,法律就是在判断是与非、保护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这一关键问题上站错了立场。进一步而言,犯罪分子缺乏偿付能力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时,我们应该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经验,创设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机制和条件,而不能因此否定被害人应得的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的第二次受害。 但是,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禁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并不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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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