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