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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刑面临的执行现状
释义
    (一)财产刑执行机构未明确,管理混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具体由一审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并未作出规定,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未统一,有的法院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的法院则以执行局(庭)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权责不明,管理混乱。
    (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执行困难。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考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犯罪情节外,还应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由于判断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必须以其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为基础,而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并不具备该调查职能,审判实践中因被告人财产状况不明,决定罚金刑数额时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由于法律未将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在审判阶段未进行财产状况审查,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亦未在判决书中进行锁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执行不力。目前,财产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被告人或其亲属自行缴纳或通过做工作后主动预交的情况较多,而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执行方式运用较少,执行力度不足。
    (四)财产刑执行到位率较低。虽然刑法规定单处或并处财产刑的条文较多,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财产刑的也较多,但现实情况是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财产刑执行到位率较低,尤其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罪案件和异地犯罪案件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率更低。
    一、信用卡诈骗出狱后没有还款怎么执行
    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进行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没追缴到赃款或追缴到的赃款少于被骗数额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被告人不因被判刑而免除还款义务,即便是服刑期满后,仍有还款义务。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告不主动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判刑的,只是承担了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负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欠款,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在判决中要求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则作为债权人的发卡行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偿还信用卡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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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