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讨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起诉人主体适格的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证明被告人主体适格的材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起诉时应提交关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询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证明被告人存在违约或者侵权等事实的证据材料 1、证据应当按照法院和被告方的人数提供复印件的份数; 2、证据较多时,应整理出证据清单; 3、证据中有视听资料的,对话应整理成文字材料。 4、证据中有外文材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 5、诉讼请求中有具体数额的,应提出计算依据和计算公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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