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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处罚标准
释义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一、寻衅滋事为什么是法律的耻辱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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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