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它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其次,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合同标的不是普通的财产转移,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