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离婚中主张共同债权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离婚中主张共同债权如何认定 共同债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院在判决时有涉及这一事项的,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执行,没有的话,债权人向任何一方履行债务后,领取债权的一方需要和另一方进行分割,不同意分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以双方名称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事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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