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多份遗嘱时,效力如何确定? |
释义 | (1)遗嘱的形式:遗嘱可以采取“自书”,即自己拟定书写;“代书”,即他人代写;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录音”和“公证”的形式。每种形式,都要求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以确保遗嘱可以被执行。而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遗嘱的生效条件:第一,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因受胁迫或者欺骗等情形,而订立遗嘱。第二,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同样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多份遗嘱的效力确定: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的遗嘱,即使该遗嘱订立时间最早,也应该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当然,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 (4)有遗嘱,但部分有关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其他注意事项:其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虽然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将全部财产交由继承人继承,但在继承发生前,遗嘱人又自己使用了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其二,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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