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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影响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关于应收缴财产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无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当不能恢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产生其他损失时就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因此,收缴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
    订立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对于建设的施工合同无效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订立的合同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就要把获得的利益返还。
    一、可撤销合同是否赔偿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都应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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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