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
释义 | 一、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不一定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二、留置权的条件有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与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4.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行纪人有什么主要权利 行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存权,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3.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