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已被废止。 法律依据: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