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地产证》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等。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等。C、《按揭合同》等。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4、改变功能、或者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的证明;5、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6、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7、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房责任书等。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