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对于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