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