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中的强制使用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著作权中的强制许可使用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个人使用提供便利,而强制许可是更多的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强调为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第二,从使用的性质上看,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他人作品,而强制许可需通过个案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才能使用; 第三,从使用范围看,合理使用的方式和数量都极为有限,而强制许可一般限于翻译、复制改编等,对使用数量不作限制; 第四,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强制许可未作出要求,但一般是营利性,因为强制许可使用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五,从权利限制看,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一样,在对著作权人使用权作出限制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六,从使用主体看,合理使用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使用,而强制许可只针对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主体。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哪些区别 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范围较窄,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再次,合理使用是任何人用,要求具有非营利性,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传播者的特权,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 二、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认定 认定网络演绎作品侵权,应具备的法律基本条件: 1、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演绎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合法演绎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利,而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规定。至于怎样才是侵权,需要其它条文判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未经著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试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另有规定,主要指《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不需要举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并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实际上举证被告使用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证明有权使用,只要被告证明不了有权而使用就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显而易见的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轻松的。被告的免责抗辩,根据第四十六条(六)包括两种情形,即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约定许可使用,指经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经过法定实施许可或者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原告要证明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被告须证明属于免责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博弈来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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