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判离婚财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上不得损害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给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2、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和种植业,离婚时应合理划分或折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 3、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 4、中止离婚诉讼,待财产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