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 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机构编制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编制种类、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非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等。 2、配备人员情况: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务、是否在编、使用编制性质等。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都要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同时,各部门(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要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公开。 法律依据: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除党中央有专门要求外,对超出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配备干部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人员录(聘)用、调任、转任和干部任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变更、经费核拨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