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合同约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如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房屋户型结构与实际交付存在严重存入、商品房使用年限与实践年限不同等,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2、 法律规定。法律主要规定开发商交付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多次修改后无法解决质量问题、开发商逾期交付超过三个月等,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3、 合同无效。如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擅自出售涉案房屋,则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无效,此类情况也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