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架斗殴谁先动手谁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吗判决书 |
释义 | 不能片面的认为先动手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 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伤人罪轻伤伤者不同意调解怎么办 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调解的,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因民事纠纷,双方都不能做到冷静处理而导致的打架斗殴,受害方达到轻伤,将其殴打至轻伤的一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被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责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 2、对方有权不接受民事调解,即便对方接受调解,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检察机关还是会依法提起公诉的。除非,检方经案件审核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当然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基本就有可能构成检方不提起公诉的条件或情形了但是,这个并非是必须的,很大程度上,由案件事实以及其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检方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3、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前没有案底,且检方最终提起公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按照《刑法》72条的原则,向人民法院争取缓刑。 4、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缓刑,只要在缓刑考研期间不再犯罪,缓刑考验期届满,所判决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将不予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当下,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尽量与对方协调,争取和解,当然如果对方开出狮子开口的条件,己方也可不接受并将交涉过程录音,以此证明无法达成和解,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 6、鉴于对方在纠纷中率先动手,如果该事实被法院认定,那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方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减轻民事赔偿的事实依据。 二、生育权特定的义务主体是谁? 一般来说,夫妻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样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相对权的误解,我们认为,首先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则特定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 其次,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所以这也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请求权的误解。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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