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应如何补偿劳动者? |
释义 |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应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花费进行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费用符合相关标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费用也可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应该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所支出的工伤花费等来进行赔偿。主要的赔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法律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应该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所支出的工伤花费等来进行赔偿。主要的赔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应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工伤花费等进行相应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办机构同意后,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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