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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内容是什么?
释义
    1、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内容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责任形式为过失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玩忽职守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出现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的很有可能会对国家或者是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一、玩忽职守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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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