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盗窃团伙能否取保候审? |
释义 | 团伙多次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被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在案件尚未办结且羁押期限届满时,可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团伙多次盗窃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盗窃团伙的犯罪手法与取保候审的关系 盗窃团伙的犯罪手法与取保候审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多次盗窃的团伙而言,其犯罪手法可能涉及多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数量可能对取保候审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决定可以回到社会上等候审判的一种措施。然而,对于多次盗窃团伙来说,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低。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案件证据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因此,多次盗窃团伙要想取保候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其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并且不存在逃跑的风险。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团伙,只有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决定可以回到社会上等候审判的措施。然而,对于多次盗窃团伙来说,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低。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案件证据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因此,多次盗窃团伙要想取保候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其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并且不存在逃跑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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