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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的探讨和立法建议
释义
    一、问题的提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有期限等于无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据此理解,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案件不超过二个半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看似明确、严格的审理期限,却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往往要拖到半年左右才能够最终审结。
    案例一:2000年11月13日,某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间为11月26日)直到2001年3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期间接近4个月。
    案例二:2000年7月4日,某市一审法院对钟某(称霸仔猪市场)强迫交易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引起了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间为7月17日)直到9月25日方裁定发回重审,期限达2个多月。原审法院于11月13日作出重审判决:钟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此时,钟某已被羁押11个月。
    案例三:2004年7月1日,某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邓某、都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间为7月14日)直到12月15日才作出二审判决:对邓某、都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期间达5个月。至二审宣判,二人的羁押期已经超过11个月。
    这三起案例是某市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的全部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它们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二审期限依法不能超过1个半月。但都远远超过了,却没有谁该承担超时限的责任。实践表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有期限(规定)却等于无期限(实际)。
    二、问题的原因:司法解释酿成期限黑洞
    那么,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审理的期限黑洞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似乎没有什么漏洞: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然后开庭。
    问题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法院解释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可见,这一条的后一句话,为任意延长二审审理期限打开了缺口:只要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超过7天,法院的审理期限就不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约束;如果检察院查阅案卷长期不结束,从理论上说,法院的审理期限就可以任意延长。
    问题主要还出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该规则没有对检察院查阅案卷作出任何期限规定。既然法院解释打开了期限缺口,规则又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查阅案卷的时间可以是任意的。
    三、问题的危害:影响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往往相互协商,利用检察院查阅案卷没有时限规定的漏洞,使任意延长审理期限合法化,而不必承担超审限的?蠊???
    笔者认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并不象一些人想像的那样无关紧要、无碍公正、无伤大局;相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种种严重的弊端,必须加以解决。主要理由有:
    一是久延难结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与公正是紧密联系的,迟到的公正难言公正。显然,久延难结降低了诉讼效率,拖长了办案期限,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一审法院、抗诉的检察院,甚至还有社会公众(热点案件),在忐忑不安中久等最终判决结果。即使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在人们的心理评判中也会打折扣;而且,因时间拖长造成的某些不利后果是无法消除、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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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