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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婚后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然而,某些无效约定包括财产归子女、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以及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语
    夫妻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进行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只要合法成立,即刻生效。然而,一些无效的约定需要注意:首先,财产归子女的约定,尽管存在,但实际上仍由父母掌控,法律上视为未完成的赠与;其次,未办理产权变更的不动产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实际上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最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约定可能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相应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并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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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