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抵偿。可以请求退还彩礼。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给一方,另一方得到补偿。无收益的经营需要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未成年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父母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意愿应尊重。 法律分析 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1) 原则上应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做出差异处理。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属于个人所有。 (2) 夫妻分居两地,各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如果差额悬殊,多得财产的一方应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如果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如果其中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给该方所有,该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当年没有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应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判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应根据其真实意愿进行处理,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得到尊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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