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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陌生人转错钱,对方这种收入属于什么
释义
    当事人若有转错钱给陌生人的情形,则对方这种收入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当事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一方没有法律上规定或者是合同上约定的根据,取得不正当的利益;2、另一方有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一方取得不当利益与另一方遭受财产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受害人有权请求获利者予以返还,且需要区分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
    二、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获得或增加财产或利益的积累;
    2、只有一方有财产利益,没有给其带来损失,所以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受益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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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