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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解后到执行的诉讼费
释义
    综合下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第一编总则的第十一章诉讼费用里)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第481号)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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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6:17